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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418号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3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路涛,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千阳县千和雅居工地负责人。被告: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创新路。法定代表人:冯同录,执行董事。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计679元,由原告西安澳博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