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钱啸与王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啸,王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370号原告:钱啸,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王焕成,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钱啸与被告王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唐耀辉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秀书 记 员 林久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