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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玲诉被告李成、王荣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玲,李成,王荣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琼0108民初4146号原告:周玲,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住海口市。被告:李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被告:王荣盛,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玲诉被告李成、王荣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玲以于2017年7月5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gqphj5qnwsrieh2xox案件唯一码审判员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王佩杰书记员林丽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审核:林海撰稿:林海校对:林丽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制(共印8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