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88号罪犯何伟,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2016年10月27��分两笔缴纳人民币30000元、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进账消费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7月29日至2028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 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姗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