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十堰东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831号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芳芹,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重庆路****栋*单元201。法定代表人:姜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十堰市惠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元。审 判 长  张京郧审 判 员  张昌安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