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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谭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谭亲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73号原告: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醒狮镇小菁村毛栗山柴狗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117265。法定代表人:李武峰。委托代理人:汪东洋,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谭亲华,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现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审理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谭亲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睿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