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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陈龙、欧映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陈龙,欧映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89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杨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福,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翊中,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告:欧映珊,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陈龙、欧映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4.3元,减半收取计2347.15元,财产保全费1651.43元,合计3998.5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易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