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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徐从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从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徐从会,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徐从会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会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至今未履行义务。分别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劵、机动车辆、商品房屋等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剑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