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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克纯与邓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纯,邓集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531号原告:陈克纯,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跃进路**号。被告:邓集忠,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八合村**组**号。原告陈克纯与被告邓集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陈克纯以被告邓集忠已偿还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邓集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克纯要求撤回起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克纯负担。审 判 员  戴文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