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徐超与许家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许家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民初2755号原告:徐超,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许家屯,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徐超与被告许家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家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金6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开家得利超市,原告租用被告超市里的商位卖首饰,付给被告租金88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被告超市开了三个月左右就倒闭,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租金,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许家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徐超陆仟伍佰元整人民币(6500)身份证号码:欠款人:许家屯日期:2015.5.8。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系其对欠原告租金的确认,被告应按照该欠条向原告返还租金,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返还租金,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家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徐超租金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家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庆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