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泮根玉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根玉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4执510号被拘留人:泮根玉公民身份号码:×××5222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与泮根玉、潘根伟、XX委(2017)浙1124执51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泮根玉、潘根伟、XX委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泮根玉拘留15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