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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淳奎对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淳奎,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财保8号申请人:黄淳奎,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住龙井市。委托代理人:李峰日,吉林常春(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李满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尹红花,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黄淳奎与被申请人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井市泰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井市的三套房屋(产权证号:×××号,丘地号×××号,面积为188.74平方米;产权证号×××,丘地号×××号,面积105.65平方米;产权证号×××,丘地号×××,面积107.57平方米)。申请人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龙井市安民街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字第×××号,丘地号×××号,面积130平方米)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龙井市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龙井市的三套房屋(产权证号:×××号,丘地号×××号,面积为188.74平方米;产权证号×××,丘地号×××号,面积105.65平方米;产权证号×××,丘地号×××,面积107.57平方米);二、查封黄淳奎所有的位于龙井市安民街的房屋(房产证号:龙字第×××号,丘地号×××号,面积130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淳奎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