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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德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何德武,朱守生,罗耀红,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8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东、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生产及研发项目2栋16层办公7(8)。法定代表人:肖学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缘缘,女,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武,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健,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朱守生,女,193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审被告:罗耀红,女,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原审被告:李敏,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上诉人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德武、原审被告朱守生、罗耀红、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借款系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还是李怀堂个人债务,需要查明。李怀堂的继承人需参加诉讼。故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尚泽源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52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 行审判员 龚治国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