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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与袁印兰、王处照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从凤云,王冠,王处照,袁印兰,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沈中阳,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从凤云,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冠,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处照,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印兰,女,194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树,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号。法定代表人:赵玉沛,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进,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从凤云、王冠、王处照、袁印兰及原审被告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1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服从一审判决,并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72元,减半收取,由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负担836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审 判 员  王 磊审 判 员  刘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袁 芳书 记 员  孙春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