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顾力强,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32号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94355-X。负责人:朱国良。委托代理人:邹克寒,孙宏超,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东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25898487U。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被申请人: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柯东工业区镜水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693887459N。法定代表人:胡国华。被申请人: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镇东路以西、山阴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780464315P。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被申请人:顾力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长兴县。被申请人:李春香,女,1977年4月23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诉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顾力强、李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于2017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顾力强、李春香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梅地亚家纺有限公司)、浙江梅地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柯桥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原绍兴县久春纺织绣品有限公司)、顾力强、李春香的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