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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谭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谭卫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8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开发区。被告:谭卫俊,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王大伟与谭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根据王大伟向本院提供的谭卫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谭卫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王大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谭卫俊送达,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圣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