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谭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伟,谭卫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308号原告:王大伟,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现住莱西市开发区。被告:谭卫俊,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莱西市。王大伟与谭卫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根据王大伟向本院提供的谭卫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谭卫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王大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公告费,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谭卫俊送达,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大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圣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