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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与吴青明、刘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吴青明,刘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民终1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廖社红,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青明,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湖南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贤,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上诉人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黄田村三组)因与被上诉人吴青明及原审被告刘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田村三组的负责人廖社红,被上诉人吴青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原审被告刘贤参加了本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田村三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吴青明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吴青明筑坝的土地属于黄田村三组所有,不存在国家征收。国家建设欧阳海水库,黄田村三组一心为祖国建设,主动搬迁让出土地用于大坝建设,但该让出土地的行为并非放弃土地所有权。该片土地一直有本组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属持续占有使用,足以排除他人的不法侵占。二、吴青明主张堤坝损失3000元,其未说明具体损失情况,也无评估鉴定意见,一审判决予以支持错误。吴青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贤述称,吴青明请刘贤筑坝,并表示由其负责。堤坝筑好后,黄田村三组的组长廖社红要求刘贤将堤坝挖了两个缺口。请法院依法处理。吴青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田村三组、刘贤连带赔偿吴青明堤坝损失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3月11日,吴青明向桂阳县工商局申领了营业执照,名称:桂阳县下黄田综合养殖场,经营者:吴青明,经营范围:种植业、养殖业及销售。2011年4月19日,桂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批复:一、鼓励你单位(桂阳县下黄田综合养殖场)在桂阳县青兰乡黄田村建设畜禽鱼集约化开发项目,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区域养殖业发展。二、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占地5000亩,利用本地资源、环境,形成牛、猪、鱼及禽类的集约化开发。三、项目概算投资32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自筹。2011年10月份,吴青明自筹资金10多万元,在欧阳海灌区库区内130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预留淹没地区(因库区蓄水量少,一般情况下并未淹没)修筑堤坝,开发相对独立的库汊用于养鱼。2016年1月29日,吴青明将堤坝加高加固工程承包给刘贤,刘贤安排挖机师傅李仔贤将工程完工。2016年1月31日,黄田村三组的组长廖社红等人来到工地,要求刘贤将筑好的堤坝挖掉,刘贤按照廖社红等人的指示将堤坝挖开两个缺口,收到费用300元。因堤坝内库汊无法蓄水养鱼,黄田村三组拒绝修复,吴青明因此诉至法院。另查明:湖南省郴州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文件《关于转报欧阳海灌区库内电灌工程规划设计预算的报告》载明:“库区穿过该县的桥市、雷坪、和平、洋市等九个公社,……,按省设计院规划,最高水位130米,要搬迁4466户、18291人”,说明欧阳海灌区库内最高淹没水位130米,该水位以下部分的土地收归国有,移民上靠近迁,其中黄田村三组之前即属于该文件载明的“雷坪公社”管辖。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到实地考察验证,并与照片、地图比对,吴青明所建两段堤坝位于欧阳海灌区内大坝130米最高水位线以下。刘贤在调查笔录中陈述,修复堤坝需要费用2000元至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占有人对其占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他人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吴青明经工商登记和发改部门备案,占有和使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欧阳海大坝库区内淹没地)用于生产、经营,其建造的堤坝自建成时即属于吴青明所有,吴青明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吴青明因黄田村三组、刘贤故意捣毁堤坝的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黄田村三组辩称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本案诉争纠纷涉及的土地在修筑欧阳海大坝之前确属黄田村三组集体所有,但在大坝建成之后,欧阳海灌区大坝130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土地已经经过国家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不再属于黄田村三组集体所有,故黄田村三组以所有权人名义对抗吴青田的占有、使用不能成立,该两项辩称理由不予采纳。第二,廖社红作为黄田村三组的组长,其与组内其他人一起指示刘贤捣毁吴青明堤坝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应由黄田村三组承担赔偿责任。而刘贤接受廖社红等人的指示,直接实施捣毁堤坝行为并收取报酬,应当与黄田村三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第三,刘贤自认修复堤坝需2000元至3000元,其作为筑坝工程的承包人和挖掘机的所有人,对该工程进行建造、修复的成本及造价较为熟悉,其自认的价格范围较为合理,酌定2500元。对黄田村三组、刘贤辩称的第三项理由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刘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吴青明因堤坝损毁所受损失2500元。二、驳回原告吴青明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刘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二审中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黄田村三组赔偿吴青明堤坝损失2500元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中,涉案堤坝所占用的土地原属黄田村三组所有,因国家建设欧阳海水库,黄田村三组让出了该土地用于欧阳海水库建设,该土地在库区水位不淹没时的使用权是否仍然属于黄田村三组,当事人各执一词,存在争议。吴青明经国家批准成立桂阳县下黄田综合养殖场,自2011年10月在欧阳海灌区库区内130米最高水位线以下的预留淹没地区修筑堤坝建设鱼塘养鱼,数年来没有证据证实黄田村三组向吴青明依法主张了权利。2016年1月吴青明将涉案堤坝加高加固时,黄田村三组向吴青明主张权利,其认为涉案堤坝所占用的土地属其所有,并擅自要求刘贤将涉案堤坝挖开两个缺口。涉案堤坝由吴青明投资建设,一般来说,谁投资谁受益,该堤坝的使用受益权应归属吴青明。在涉案堤坝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黄田村三组应当向欧阳海灌区管理单位,或桂阳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主张权利,在明确涉案堤坝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属后,再选择是否向吴青明主张权利。黄田村三组未经前述权利救济途径,也未与吴青明协商,擅自将吴青明已建设完成的堤坝挖断,实属不妥,应承担侵权责任。黄田村三组认为修复涉案挖断堤坝的费用应进行评估或鉴定,但评估或鉴定耗时费钱,而涉案堤坝修复费用并不是太多。刘贤是涉案堤坝的施工人,知晓修复涉案堤坝所需费用情况,其陈述修复涉案挖断堤坝需费用2000元-3000元具有可信度。一审据此酌定修复涉案挖断堤坝的费用为2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诚然,吴青明筑坝养鱼,应当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应影响黄田村三组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通行。综上所述,黄田村三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桂阳县雷坪镇黄田村第三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惠铭审 判 员 徐作顺审 判 员 刘殳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郝 敏书 记 员 张迎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