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于彦莉申请执行赵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彦利,赵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于彦利。被执行人赵世荣。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于彦莉申请执行赵世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