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念杰与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念杰,陈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17号原告:白念杰,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晨,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念杰与被告陈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念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白念杰负担。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潘 丽代理书记员 李 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