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与马顺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马顺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128号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紫涵,系该政府镇长。住所: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南路**号。委托代理人张进国、李飞,系云南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顺红,男,回族,1970年6月14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马顺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9日以起诉所涉及的房屋被告已主动拆除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顺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141元,减半收取为2570.5元,由原告嵩明县牛栏江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本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