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085丁庆军与马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军,马现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085号原告:丁庆军,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邳州市官湖镇政府干部,住邳州市。被告:马现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丁庆军与被告马现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丁庆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庆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庆军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丁庆军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