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军伟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94号被执行人王军伟,男,出生于1986年1月15日,汉族,住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4)荥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荥经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2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住房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我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王军伟缴纳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