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奇禄与梁泳滔、薛小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禄,梁泳滔,薛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486号原告:刘奇禄,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樯,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军,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泳滔,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薛小青,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原告刘奇禄诉被告梁泳滔、薛小青买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奇禄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梁泳滔、薛小青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奇禄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禄撤回对被告梁泳滔、薛小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为281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奇禄负担。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 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