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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6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正萍、李晓俭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萍,李晓俭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3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正萍,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大专文化,德江县财政局玉水分局工作人员,住德江县。因涉嫌贪污罪,2017年4月19日被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晓俭,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大专文化,德江县财政局青龙分局工作人员,住德江县。因涉嫌贪污罪,2017年4月19日被德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正萍、李晓俭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畅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正萍、李晓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3年,德江县青龙镇人民政府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在其辖区内规划建设通村通组公路,青龙镇财政所负责“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包括项目沙石价格商定和项目资金结算。其间,时任财政所所长杨正萍与会计李某采取虚开项目沙石发票、虚列支出、代签冒领方式,从每年“一事一议”项目结余资金中提留、套取现金。其中,厦阡村项目提留8700元,团结村项目提留22979元,安家渡村项目提留14100元,光辉村项目提留16070元,方林村项目提留28600元,共计提留90449元,税后剩余8万元,存放于杨正萍办公室保险柜里。2013年12月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撤销德江县青龙镇设置青龙街道和玉水街道两个办事处。此时,杨正萍、李晓俭认为,财政所要分家,其小金库里8万元资金,不为他人所知,不拿白不拿。于是,由杨正萍提议,二人先后二次将该8万元私分,每人分得4万元。2014年7月,德江县纪委监察局在调查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过程中,杨正萍、李晓俭主动交代上述事实,退清各自所得赃款。杨正萍因此受到撤职处分,李晓俭被降低岗位等级。2015年3月9日、2017年3月31日,李晓俭、杨正萍分别到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二被告人居民身份证及工作身份相关文件,项目文件,撤镇建街道文件,财务报账凭证,笔记,非税收入票据,行政处分文件,所在街道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书面报告等;证人冉某、陶某、张某、史某、肖某、郑某、马某、甘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正萍、李晓俭的自首笔录、陈述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正萍、李晓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正萍、李晓俭作为原青龙镇财政所工作人员,本应履职监管好项目资金支付和结算,为国理财,为民服务,却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物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的规定,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杨正萍既是单位领导,又先提议分钱,起决定、支配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晓俭作为会计,密切配合,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两被告人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全部退缴所得赃款,平时工作认真负责,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基于以上情节,认为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除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正萍犯贪污罪,免除处罚。二、被告人李晓俭犯贪污罪,免除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修文人民陪审员  何治财人民陪审员  邓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