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向正才、覃世珍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正才,覃世珍,谭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向正才,男,53岁,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世珍,女,49岁,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之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正才、覃世珍与被执行人谭之强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06)宜刑初字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谭之强被判处无期徒刑仍在监狱服刑,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将谭之强的家人谭德怀列入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