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志勤与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勤,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02号原告张志勤,女,195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北广阳城村。法定代表人胡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旭姣,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勤诉北京长阳兴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勤撤回起诉。审判员 冯 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震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