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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震、马立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震,马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孙震,男,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申请执行人马立民,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923号,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立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立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立民银行存款7175元至本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申学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