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13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易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1320号之二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练达,系该行潭市支行职工。被申请人: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某某、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湘0381民初13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易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易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申请人易某某、黄某某的起诉,本案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易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