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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陈兆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陈兆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764号原告:刘建勋,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告:陈兆奎,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原告刘建勋与被告陈兆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勋撤诉。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