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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伍骏鸿与李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骏鸿,李景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973号原告:伍骏鸿,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娟,原告母亲。被告:李景良,男,汉族,1951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骏鸿诉被告李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骏鸿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骏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骏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骏鸿负担。审判员  苏锦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颖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