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502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贾毅与广东省深圳市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毅,广东省深圳市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1080号原告:贾毅,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连凤,女,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贾毅诉被告广东省深圳市渝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贾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毅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