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利美申请执行何佑雄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利美,何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66号申请人:苏利美,女,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何佑雄,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苏利美与何佑雄离婚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云29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苏利美与被告何佑雄自愿离婚。二、婚生女何崇艳由原告苏利美抚养,由被告何佑雄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何崇燕年满18岁止的抚养费8500元。。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利美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佑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8500元,执行费150元交到我院。执行款已被申请人领取。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应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锦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