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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卫华、代迎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华,代迎峰,赵春明,马德涛,孙书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94号之一申请人:张卫华,男,1978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申请人:代迎峰,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被申请人:赵春明,男,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马德涛,男,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孙书鹏,男,198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受理张卫华、代迎峰诉赵春明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德涛名下所有的鲁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7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