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新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23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新波,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望谟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新波犯盗窃罪追缴罚金(2016)浙1003刑初1095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新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新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新波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张新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新波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失信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新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3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