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成志与陈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志,陈乐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4478号原告:何成志,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陈乐微,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志与被告陈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