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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秋香与被执行人任国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秋香,任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123号申请人孙秋香,女,1972年2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任国柱,男,1971年3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孙秋香与被执行人任国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云29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任国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支砌在孙秋香出入道路西侧的北段挡墙,保障道路畅通。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任国柱没有履行拆除义务,2017年4月5日申请人孙秋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国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和、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任国柱拒绝履行法院(2017)云2932民初18号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任国柱有悔改表现,并向法院保证不对抗法律、不对抗法院,不与申请人孙秋香家闹,不侵占申请人孙秋香家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孙秋香表示,既然被执行人任国柱认识到了错误,并向法院保证了,针对法院(2017)云2932民初18号判决书,申请人孙秋香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法院(2017)云293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