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蒋玲琴、李全芝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玲琴,李全芝,刘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财保84号申请人:蒋玲琴,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代理人:曲晓东,山东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全芝,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其子李坤家中—栖霞市。被申请人:刘尚荣,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全芝、刘尚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存款3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全芝、刘尚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存款36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林科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