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执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毛保玉、林兆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保玉,林兆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396号申请执行人:毛保玉,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林兆立,男,194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保玉与被执行人林兆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23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家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