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小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小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028号罪犯冯小华,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小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冯小华及同案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02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6)闽01刑更23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小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1418分、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冯小华在前一次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小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小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冯小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小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