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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志俊与被告贺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俊,贺明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803号原告:石志俊,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明珠,男,成年人,汉族。原告石志俊与被告贺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石志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原告石志俊负担。审判员  闫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