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端香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端香,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7号之一申请人李端香,女,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男,1989年4月22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47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超驾驶并所有的鲁AH5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张超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超驾驶并所有的鲁AH5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