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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财保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端香与张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端香,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47号之一申请人李端香,女,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超,男,1989年4月22日生,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47号非诉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张超驾驶并所有的鲁AH50**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现被申请人张超提供现金20000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超驾驶并所有的鲁AH50**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