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简军、杨成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军,杨成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96号申请人:简军,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文君街道办凤凰大道***号附*号****号****号。负责人刘彩霞,经理。被申请人:杨成云,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简军与被申请人杨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简军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174万元的财产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174万元的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在174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成云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