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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游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游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游永兴,男,生于1951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游永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游永兴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