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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少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少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366号罪犯郑少玉,女,1980年5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玉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少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54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少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少玉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540元,其中罚金人民币120元及犯罪所得人民币540元于审判期间缴纳罚金人民币188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少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少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少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少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88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