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雪与周建波、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周建波,瞿娅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周雪,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建波,男,汉族。被执行人:瞿娅玲,女,汉族。周雪与周建波、瞿娅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2658号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波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000元(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利息)、垫付诉讼费15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波、瞿娅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波、瞿娅玲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军审判员 马学华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