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1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华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687号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潭园西路骆村126号。法定代表人杨诗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守文,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华荣,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鑫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