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岳新安,梁小君,李建军,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张某,李某某,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379号商业写字楼1楼。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长春南路333号盈科棕榈园二期8栋1单元502室.。委托代理人:雷某。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5执93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张某、李某某、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7辆汽车的手续。案外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郭某某称,2015年8月3日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异议人借款,2500000万,并将其名下车辆抵押给异议人,在乌鲁木齐车管所签署抵押协议和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由于到期没有偿还借款,异议人在2016年4月在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2016年7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下的车辆进行查封。因为我的抵押和查封都在浦发银行申请执行的案件之前,根据《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和效力”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发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受查封、执行措施的影响。为保障作为担保物权、抵押权人的异议人,就以上27台车辆享有优行受偿的权利得以实现,申请贵院解除已经抵押给异议人的新A7K5**、新A703**、新A703**、新A499**、新A704**、新A703**、新A703**、新A494**、新A704**、新A498**、新A499**、新A705**、新A495**、新A493**、新A498**、新A479**、新A703**、新A705**、新A498**、新A703**、新A703**、新A704**、新A496**、新A472**、新A703**、新A497**、新A483**共计27辆车的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称这批被抵押、查封车辆的手续都在郭某某手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7月14日和2015年8月5日将46辆车包括新A7K5**、新A703**、新A703**、新A499**、新A704**、新A703**、新A703**、新A494**、新A704**、新A498**、新A499**、新A705**、新A495**、新A493**、新A498**、新A479**、新A703**、新A705**、新A498**、新A703**、新A703**、新A704**、新A496**、新A472**、新A703**、新A497**、新A483**共计27辆车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做抵押登记,将上述车辆抵押给异议人郭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异议人郭某某借款250万元,因到期不能偿还,异议人郭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新乌证经字第4265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中,本院2016年5月25日以(2016)新0105执578号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46辆车包括新A7K5**、新A703**、新A703**、新A499**、新A704**、新A703**、新A703**、新A494**、新A704**、新A498**、新A499**、新A705**、新A495**、新A493**、新A498**、新A479**、新A703**、新A705**、新A498**、新A703**、新A703**、新A704**、新A496**、新A472**、新A703**、新A497**、新A483**共计27辆汽车手续,2016年8月24日本院在执行(2016)新0105执938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张某、李某某、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以(2016)新0105执938号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人名下新A7K5**、新A703**、新A703**、新A499**、新A704**、新A703**、新A703**、新A494**、新A704**、新A498**、新A499**、新A705**、新A495**、新A493**、新A498**、新A479**、新A703**、新A705**、新A498**、新A703**、新A703**、新A704**、新A496**、新A472**、新A703**、新A497**、新A483**共计27辆汽车手续,现查封的上述27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异议人郭新宇持有,车辆由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法定程序,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的车辆抵押登记和本院(2016)新0105执578号案件查封车辆措施,都在本院执行(2016)新0105执938号案件查封之前,故案外人提出依法解除(2016)新0105执938号案件对上述被执行人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7辆汽车查封手续的执行异议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新0105执938号裁定书和(2016)新0105执93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新疆安驰骏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新A7K5**、新A703**、新A703**、新A499**、新A704**、新A703**、新A703**、新A494**、新A704**、新A498**、新A499**、新A705**、新A495**、新A493**、新A498**、新A479**、新A703**、新A705**、新A498**、新A703**、新A703**、新A704**、新A496**、新A472**、新A703**、新A497**、新A483**共计27辆汽车手续的查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鲁 燕审判员 古丽加娜提·玉素甫审判员 莫 文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 福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