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明强与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强,庄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38号原告:李明强,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志平,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李明强与被告庄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同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明强负担。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子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