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红林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红林,李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安红林,男,生于1965年4月2日,住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被执行人李海军,男,生于1968年5月27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安红林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海军应给付安红林执行款190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案件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海军未履行义务,安红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海军债务大,在本院还有其他案件正在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