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方洋与朱仁江、王德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洋,朱仁江,王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88号申请人:方洋,男,汉族,1992年2月4日生,住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朱仁江,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王德荣,男,汉族,1975年6月9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方洋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仁江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二号楼一单元803室予以查封。罗海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严家埂(龙河西路南侧)1-2层房产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仁江名下的位于六安市中央公馆二号楼一单元803室房屋一套(城市拆迁房屋权属登记证号2016195903174919);二、查封罗海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平桥乡三里岗村严家埂(龙河西路南侧)1-2层房屋一套(皖20**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0027073号)。案件申请费3100元,由被申请人朱仁江、王德荣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晓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伟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